第十三条

有效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名录,将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保护档案,制定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一)泗洲塔、王朝云墓、陈炯明墓、丰湖书院匾联石刻、留丹亭、百花洲落霞古榭、拱北桥、飞鹅岭东征遗址、黄埔军校东征阵亡烈士纪念碑、东江人民革命烈士纪念碑、丰山抗日军事机要庋藏室、元妙观等文物古迹;

(二)故乡园、三江园等纪念性景园;

(三)菩提树、细叶榕、牛蹄豆、朴树、秋枫、木棉等古树名木;

(四)白鹭、灰鹭等野生动物;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