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沿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设立界碑、界桩或者其他明显的边界标志,明确具体界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界碑、界桩和边界标志。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