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禁止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砍伐古树名木;(四)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孔明灯;(五)放生、游泳、垂钓、非法捕捞水生动植物;(六)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七)乱扔垃圾,攀折树、竹、花、草;(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