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砍伐古树名木;

(四)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孔明灯;

(五)放生、游泳、垂钓、非法捕捞水生动植物;

(六)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七)乱扔垃圾,攀折树、竹、花、草;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