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高度、布局、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城市规划、设计的要求,突出西湖景观特色,并与风景名胜区景观和环境相协调。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应当依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除风景园林中的塔、阁等标志性建筑物外,风景名胜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三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2米。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