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对其进行培训教育并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