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其他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三十八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从事露天烧烤经营活动或者为露天烧烤经营等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施工工地未按照建筑施工规范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施工工地未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及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清洗经营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油污、废液等外流,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道路、人行步道、公共场所及绿化带从事机动车维修、清洗等经营性活动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废品收购场所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导致废品散落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废品收购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城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环境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并可按照禽类每只处五十元罚款,畜类每头处两百元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盒)等废弃物,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乱扔动物尸体,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每头(只)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临街商铺、摊档不及时清理其经营产生的废弃物的,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或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印刷品,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