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落实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餐饮垃圾应当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