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落实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餐饮垃圾应当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