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已设立餐饮场所的商住综合楼和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应当加装专用烟道;无法加装专用烟道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餐饮服务场所限期搬迁。加装专用烟道的具体标准、程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严禁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