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服务机构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以及收集、运送垃圾,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地点、方式进行。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密闭、完好和整洁,做好防尘、防臭、防噪音措施,降低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