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服务机构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以及收集、运送垃圾,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地点、方式进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密闭、完好和整洁,做好防尘、防臭、防噪音措施,降低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