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保障措施,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并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时间、地点等,将生活垃圾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