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保障措施,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并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时间、地点等,将生活垃圾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