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泊位,应当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驾驶人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区域和停放类型有序停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机动车泊位或者在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未经批准不得利用闲置场地私自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制定具体的城市道路泊位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