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设置共享单车停放场地。共享单车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对破损、残缺、无法使用的共享单车,所有权人应及时修理、更换及回收。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