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城市道路、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应当保持完好、正位。权属单位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巡查。井盖、沟盖出现损坏、移位或者丢失的,权属单位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在发现或者在接到报告、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维修、更换、正位或者补齐。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