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车辆运载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避免泄漏、遗撒和飞扬。

需穿行市区运输沙、石、泥、灰等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