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城市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完好,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的,道路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在许可施工期内施工且及时修整完毕,并按照规定进行道路验收。维修或者清疏管道、沟渠等所产生的余泥、污物不得直接向城市道路排放;施工过程中临时堆放在城市道路上的余泥、污物应当及时清理。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