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符合街景要求。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范围内的临街建(构)筑物的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阳台、护栏、防盗窗(门)、空调外机排气扇(管)、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应规范设置。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范围的街道的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