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由其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