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第十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由其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