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实行城市化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区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广场、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公共停车泊位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村)委会负责;

(三)河道、河涌、湖泊、水库等水域及其堤防的管理范围,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沿岸海域的海面、沙滩、护坡,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在城市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由船舶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旅游区及旅游景点、工业园区、车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市场、商场、宾馆、饭店、停车场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或者经营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八)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筑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政府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十)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报刊亭、候车亭、广告、管线、电力设施、通讯设施等户外设施,由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

(十二)村居的非市政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公共场所和基础设施、集体所有的水域等由所在地居(村)委会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清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区)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