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开展和参与关爱环卫工人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共创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