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团体章程、村规民约、学生守则等,应当对文明行为予以具体约定。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