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文明乡村、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