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