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网络安全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