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及时制止纠正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