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