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