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对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进行殴打、威胁或者公然侮辱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