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对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进行殴打、威胁或者公然侮辱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