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一)公交站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和母婴室等便利设施。(四)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等环卫设施。(五)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六)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