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困难帮扶制度,对因文明行为或者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受到县级以上表彰或者奖励的公民在就业、住房、贷款、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采取措施优先解决,维护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