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和支持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县城)、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立健全评比制度,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