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和支持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对因文明行为或者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受到县级以上表彰或者奖励的公民在信用查询、公共服务、创新创业、民生保障、生活服务和评先评优等方面实施联合激励。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