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对因文明行为或者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受到县级以上表彰或者奖励的公民在信用查询、公共服务、创新创业、民生保障、生活服务和评先评优等方面实施联合激励。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