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实施文明行为或者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县级以上表彰或者奖励的信息,按照自愿原则,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依法给予联合激励。个人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