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和支持第三十条有效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员予以表扬奖励:(一)从事慈善公益活动成效显著的。(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三)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或者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四)见义勇为或者乐于助人表现突出的。(五)其他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