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和支持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参加扶贫济困、救孤赈灾、助残优抚、助学恤病、义演义诊、保护生态环境等慈善公益活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