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或者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鼓励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为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登记注册、记录评价、关系转接以及嘉奖激励等制度,推进志愿服务项目常态化。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