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或者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为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登记注册、记录评价、关系转接以及嘉奖激励等制度,推进志愿服务项目常态化。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