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山体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