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山体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坟墓的,由民政、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会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来地貌;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