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排放油类、酸碱液体等有毒有害废液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