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在城市综合执法区域由城管执法部门、在其他区域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