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界碑、标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