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界碑、标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