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对象和范围第九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本省扶贫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农村牧区扶贫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