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对象和范围第十条已废止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扶贫标准、程序,确定贫困村和贫困户。经确定的贫困村、贫困户名单应当逐级上报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