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扶贫开发宣传,营造全社会参与扶贫开发的良好氛围,引导扶贫对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立足自身实现脱贫致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