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废止国家工作人员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