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五章 扶贫开发项目与资金管理第四十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构或者伪造扶贫开发项目套取扶贫开发资金,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扶贫开发资金。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