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对已获取的经济利益依法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