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因素测算提出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将扶贫资金绩效、扶贫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因素参与扶贫资金测算分配。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