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五章 扶贫开发项目与资金管理第四十五条已废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因素测算提出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将扶贫资金绩效、扶贫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因素参与扶贫资金测算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