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后续管护制度,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毁坏或者处置扶贫开发项目形成的设施、设备等资产。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