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五章 扶贫开发项目与资金管理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后续管护制度,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毁坏或者处置扶贫开发项目形成的设施、设备等资产。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