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五章 扶贫开发项目与资金管理第四十三条已废止扶贫开发项目应当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绩效考评制、公告公示制。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扶贫开发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