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扶贫开发项目应当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绩效考评制、公告公示制。

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扶贫开发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