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驻村扶贫工作,出台激励政策,落实保障措施,确保贫困村有驻村工作队、贫困户有帮扶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